(2017)晋030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阳泉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海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海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737号原告阳泉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伟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洋,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星星,男,1989年出生,汉族,本案为职工,现居住阳泉市平定县南关街。被告崔海珍,女,1976年出生,汉族,现居住平定县三岔口。原告阳泉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海珍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判令被告支付房屋贷款17997.07元。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海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阳泉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荣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