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段华香与韩延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华香,韩延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438号原告:段华香,女,1965年5月5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韩延续,男,1973年11月18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段华香诉被告韩延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是原告哥哥段华英的连桥,由段华英担保,通过原告的妹妹段华程经手借给被告15000元,借款时间2014年1月3日,并于当日出具借据一枚,段华英为担保人,约定月利1.2分。被告于2015年10月21日偿还本息合计10000元。剩余本金10000元及利息,被告拒不偿还。担保人段华英已病故。现我们与被告无法联系,不知道被告韩延续的确切住址。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本院亦无法找到被告,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华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国安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人民陪审员 王淑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