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永静与任守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静,任守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455号原告:刘永静,女,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任守净,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刘永静与任守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刘永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永静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刘永静负担。审判员 吴延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