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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永静与任守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静,任守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455号原告:刘永静,女,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任守净,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刘永静与任守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刘永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永静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刘永静负担。审判员  吴延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