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378号原告周某,女,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告郑某,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道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冰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