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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6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志有与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有,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6067号原告:李志有,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徐辉,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柳街13号。法定代表人:屠玉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钰涵,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柳,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志有与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李志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有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志有负担。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永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