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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行审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偃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阳鼎信御安药业连锁偃师市顾县镇益康大药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偃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阳鼎信御安药业连锁偃师市顾县镇益康大药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81行审127号申请执行人:偃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赵建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凌武,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朋国,该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洛阳鼎信御安药业连锁偃师市顾县镇益康大药房。经营者:赵亚娟。经营场所:顾县镇营房口村。偃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其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偃工商处(2016)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行政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二、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1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元,共计20000元。2、缴纳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绍芬审 判 员 :张惠玲人民陪审员 :任丽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常景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