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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藁城区贾市庄高强彩钢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藁城区贾市庄高强彩钢瓦厂,焦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藁城区贾市庄高强彩钢瓦厂。被执行人焦志波。石家庄市藁城区贾市庄高强彩钢瓦厂申请焦志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13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焦志波于2016年12月1日给付5000元,余款175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给付15000元为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3民初13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执行员  赵永定执行员  陈明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