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藁城区贾市庄高强彩钢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藁城区贾市庄高强彩钢瓦厂,焦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藁城区贾市庄高强彩钢瓦厂。被执行人焦志波。石家庄市藁城区贾市庄高强彩钢瓦厂申请焦志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13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焦志波于2016年12月1日给付5000元,余款175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给付15000元为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3民初13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执行员 赵永定执行员 陈明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