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严务中心卫生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严务中心卫生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66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庆云县严务中心卫生室。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庆云县严务中心卫生院在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务支行的账户(账号:91×××00)存款14000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洪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撒文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