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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郑明星与陈子龙、秦小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明星,陈子龙,秦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明星,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陈子龙,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秦小霞,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执行郑明星与陈子龙、秦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郑明星提供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子龙、秦小霞名下价值36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