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执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田晓晓、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晓晓,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西南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956号申请执行人田晓晓,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霸州市。被执行人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法定代表人乔红兵,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西南角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交口东北侧如意大厦-101(天佑城负101)A区。法定代表人郑伊翔,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田晓晓与被执行人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西南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津0104民初32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晓晓现已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195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文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