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冯某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3民终3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冯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人民币241521.35元,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冯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41521.35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3民终3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小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吉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