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行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游金铸、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游金铸,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4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3行终1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游金铸,男,195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地莆田市荔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同心路333号。法定代表人XX,镇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广场北侧。法定代表人许国强,局长。上诉人游金铸诉被上诉人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2行初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诉讼,请求两被上诉人承诺补偿并安置十间店面给原告的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合法有效。经审查发现,上诉人已经于2016年就该请求的内容提起过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生效的(2016)闽03行终177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故本案属于重复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翁奇任代理审判员 李国洪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琪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