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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3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马海东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33刑初20号公诉机关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海东,男,1987年4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张家口市崇礼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以崇礼区院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海东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张思雨、王婕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海东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6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马海东和其对象翟某、外甥湛东生在张家口市帝达购物广场附近打了一辆被害人杨某的黑出租车,行驶途中,湛东生在世纪饭店下车、翟某在崇礼区西甸子村伊甸庄园小区门口下车,被告人马海东让杨某继续往前开,在派出所门前的桥头调头往张家口方向行��,行驶至西甸子村新世纪学校大门口附近时,马海东让杨某将车向左拐进了一巷子内停车,马海东自称毒瘾犯了,向杨某要钱购买毒品,马海东手里攥着一把小刀靠在副驾驶座背椅,称如果不给钱看着办;僵持一阵后,迫于威胁,杨某将钱包内300元现金交给马海东,马海东拿到钱后下车离开。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海东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马海东有期徒刑。被告人马海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在第一次开庭时有异议,辩解称,1.他没有下车就是想跟出租车司机要点钱,但手里没有拿刀,拿的是铁制打火机;在公安局怕挨打就说拿着刀了。2.他跟杨某要的钱,是他答应给杨某索要债务的烟酒钱;他在车上没有说过不给钱看着办等威胁之类的话。3.他有立功情节,在看守所检举揭发张某私藏枪支打猎,“二板头”小舅子王某某偷羊,李某某、焦某某贩毒、吸毒,“三磊”(闫某某)贩毒等犯罪事实。在第二次开庭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称他拿的是一把小刀,第一次庭审时说拿的打火机是他瞎说的,他自愿认罪,自愿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6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马海东和其对象翟某、外甥湛东生酒后在张家口市帝达购物广场附近,打了一辆由被害人杨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无出租车标识的夏利出租车,马海东坐在了副驾驶位置上。行驶途中,湛东生在张家口市世纪饭店下车,行驶到崇礼区西甸子村伊甸庄园小区门口时(16路车站附近、马海东家住该小区),被告人马海东让翟某先下车回家,让杨某继续往前开,在高家营派出所旁边的桥头(西甸子桥)调头往张家口方向行驶,行驶至西甸子村新世纪学校(西甸子部队营房)大门口附近时,马海东让杨某将车向左拐进了一条窄巷子内,开了一段距离后停车。付费时马海东自称毒瘾犯了,想溜点儿冰,给弄上一个、半个冰毒的钱,向杨某要钱购买毒品。开始杨某不同意就与马海东聊天周旋,僵持过程中,马海东捡起了从他裤兜掉到车上的刀柄约八九厘米长的银白色折叠小刀一把,攥在右手上,并对杨某说:你看着办吧。僵持了半个小时左右,杨某被迫将钱包内300元现金交给马海东,马海东拿到钱后又与杨某聊了聊,留下一个他叫“王亮”的假名字后下车离去。所得300元后抽烟喝酒挥霍,所持小刀后丢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1)被告人马海东的供述与辩解共6次,第一次在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高家营派出所所���的供述,并有全程讯问录像证实,供述称,他让出租车司机拐进了部队营房对面的小巷子里,车停下,他和司机说最近没钱花了,让司机给他点零花钱;开始司机不给就僵持住了,当时他穿的黑色休闲裤裤兜浅,他在车上坐的时候他带的刀子就掉到车上了,他用右手拿起刀子对司机说你看着办吧;司机看见他手里的刀子后,就把钱包拿出来让他看,并说就这点钱留点儿吃饭钱,他就要了300元。所持的刀子是当天从地摊上花了5元买的银白色小刀,不打开刀刃长度超出手指一截;刀子找不见了,天天出去喝酒不知丢到什么地方去了。编的假名字是怕司机找他。被告人马海东在看守所所作的四次供述,在公安局所作的一次供述内容与第一次供述内容基本一致。(2)第一次庭审时供述,他没有和对象一起下车并让对象先下车就是准备和司机要点钱;他怕司机不给钱就以吸毒的名义要并说他坐过牢,司机让他别吸毒了给司机留下点饭钱吧,给了他大约300元烟酒钱;公安每次作完笔录让他看,他识字不多,公安宣读完他就签字了;公安每次讯问,没有打过他。庭审时辩解,他说要吸毒和司机要点钱,司机说给钱可以但得给办点事(讨债),他就答应了司机的条件。跟司机要钱时拿的是铁制打火机而不是刀子,在公安说成是拿着刀子是因为之前喝醉了怕挨打;之前有一把小刀,在摩托车钥匙上挂着,后来丢了。第二次庭审时供述,他拿的是一把刀柄约八九厘米长银白色折叠小刀,第一次庭审时说拿的是打火机是瞎说的,他自愿认罪,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2.被害人杨某陈述,2016年10月6日凌晨2时许,他开一辆夏利黑出租车在张家口市帝达购物广场拉了两男一女乘客,坐在副驾驶位置的一男子说去世纪饭店,到达后坐在驾驶位之后的一男子下车;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小伙子让他继续开往西甸子方向。开到西甸子16路站牌附近,那个男子让那个女子先下车,女子下车后那个男子让他继续往前开;开到西甸子桥后,那个男子让他调头往回开,开到西甸子村一个学校不远处,那个男子让他将车左拐开到一胡同内约20米处让他停车。他向那个男子要30元打车费时,该男子说,你还跟我要钱,我这会儿毒瘾犯了,想溜点儿冰,你给我弄上半点冰毒的钱吧,也就100元。说话时候该男子就从他右边衣兜里掏出一把美工刀握在了右手上(刀子没有全打开);他不愿给就往后倒车,该男子用左手去拔车钥匙,因他先握住了钥匙而没有拔走。他一看没办法,就从钱包里掏出100元给该男子;该男子又说再给弄上3、4个冰毒的钱吧,弄个500元就行了。当时他身上共有520元钱不想给,又怕该男子激动伤害他,就转移话题聊天,并协��给他留下点儿饭钱,僵持了半个小时左右,最后他又拿出300元给了该男子;该男子把刀装入衣兜里,就下车了。聊天过程中他们还抽了烟。还陈述,该男子始终没有用刀指过他,也没有伤害他,没有打骂过他;男子一直把刀握在手里目的就是让他感到害怕,他看见男子手里有刀,怕不给钱会伤害他,所以就给了钱。3.证人翟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6日凌晨2点,她和马海东、“东生”在帝达购物广场打了一辆男子开的没有出租车标识的出租车,先把“东生”送到张家口世纪饭店,然后往高家营走,走到伊甸庄园小区门口停车,马海东和她说,你下车先回家,他等等回。她就自己步行先回家了,马海东坐着那辆出租车就往崇礼区方向走了。过了半个小时左右马海东回家了。4.证人赵某证实,2016年10月6日他要结婚,就在张家口世纪饭店提前租了一间婚房,期间他的亲戚��一个弟弟叫湛东生、一个舅舅叫马海东、马海东对象不知叫什么,三人出去喝酒,湛东生凌晨3点左右才回的酒店。通过监控指认,喝酒的三人个子高的是湛东生,低个子是马海东,还有马海东的对象。马海东是崇礼人,家住高家营镇西甸子村楼房。5.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杨某能够指认出被告人马海东就是乘坐他出租车并抢劫他钱的人。6.被告人马海东指认现场照片,证实他实施抢劫的地点。7.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马海东等三人乘坐被害人杨某出租车的事实。8.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和抓捕马海东及马海东供述态度较好等情况。9.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马海东已构成累犯情况。10.马海东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马海东基本情况。另查明,关于被告人马海东检举揭发他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张某私藏枪支因张某的拒不承认,��线索进一步侦破;王某某盗窃偷羊,因李某(利宏)称喝醉酒说胡话,无线索进一步侦破;李某某、焦某某购买毒品吸毒,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已初步掌握李某某有吸毒史且被罚款处理过,未查找到焦某某信息;闫某某(三磊)贩卖毒品,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已初步掌握闫某某贩毒且被采取过刑事强制措施处理过。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张明、龚立新询问笔录;2.李成询问笔录;3.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吸毒人员(李小永)查获详细信息表,情况说明;4.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吸毒人员(闫有林)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办案说明,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东为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直接故意地当场实施胁迫的强制方法,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而被迫交出财物人民币300元,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海东在第一次庭审时辩称的他没有拿刀,也没有拿着刀说不给钱看着办的辩解意见,与在公安机关多次稳定的供述前后矛盾,且无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被告人马海东在第二次庭审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且实施胁迫的犯罪手段一般,恶劣程度不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海东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其中私藏枪支、盗窃两起经初步查证未属实而未果,吸毒、贩毒两起经过初步查证已被公安机关初步掌握且受过处罚,虽然不符合立功所具备的“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构成要件和具备立功情节,但是被告人马海东在主观上确有立功的意思表示,客观���为公安机关侦查违法犯罪事实提供了更多线索,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海东在2008年6月24日,曾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2月24日刑罚执行完毕刑满释放,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海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宋启河审 判 员  张丽佳人民陪审员  张志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鹏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㈠入户抢劫的;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㈢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㈣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㈦持枪抢劫的;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