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6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重庆耀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吴显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耀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显春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6056号原告:重庆耀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双龙路69号1单元附6号,组织机构代码56788191-0。法定代表人:陈达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军,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垫江县。被告:吴显春,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耀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显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耀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显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耀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耀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显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3元,由原告重庆耀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衽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