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222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林良钦与林宏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良钦,林宏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22民初176号原告林良钦,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被告林宏年,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揭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良钦诉被告林宏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该处分并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良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20元,由原告林良钦负担。审判员  郭珊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金波附:相关司法解释、法律条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