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明领诉被告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领,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C}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23民初1327号 申请人:朱明领,女,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巨峰,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杨博。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明领诉被申请人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明领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5万元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明领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阜王路支行15万元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琼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江珊 附:相关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