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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5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耿学霞与卢桂兰、蓟县京津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学霞,卢桂兰,蓟县京津水泥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859号原告耿学霞,女,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蓟州区。被告卢桂兰,女,195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被告:蓟县京津水泥厂。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学霞诉被告卢桂兰、蓟县京津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学霞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学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恩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