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6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6351江苏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童义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童义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351号原告:江苏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8205060XK。法定代表人:邓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心源,法尔胜集团公司律师部律师。被告:童义琴,女,汉族,1977年8月8日出生,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童义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江苏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江苏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