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顾兴余与戴飞云、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兴余,戴飞云,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1905号原告:顾兴余,男,1954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方,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飞云,男,197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旌阳南路。法定代表人:沈金德,总经理。原告顾兴余与被告戴飞云、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顾兴余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兴余撤回对被告戴飞云、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兴余撤回对被告戴飞云、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顾兴余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墨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