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4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许茜茜与苏州喜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茜茜,苏州喜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5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茜茜,女,199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被执行人:苏州喜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414829-4,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金陵东路253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许茜茜与被执行人苏州喜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劳园劳仲案字[2016]第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苏州喜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许茜茜2015年9月1日至10月20日期间的劳动报酬4150元;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苏州喜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许茜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茜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苏州喜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505.48元,本院已扣划该存款。后本院电话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以没有时间为由未到庭办理领款手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苏州喜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工商登记地址已无人经营,其法定代表人亦无法查找。另查明,本院曾执行被执行人为苏州喜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案件,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苏州喜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送达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6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