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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姚某1、姚某2等与薛某、赤峰建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1,姚某2,刘某2,姚某3,薛某,赤峰建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3,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3280号原告:姚某1,男,1989年10月06日出生,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原告:姚某2,女,1987年09月26日出生,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原告:刘某2,女,1960年10月09日出生,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原告:姚某3,女,1983年10月08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薛某,男,1959年09月05日出生,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建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王府大街。法定代表人:邢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某。第三人:刘某3,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住赤峰市。第三人: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法定代表人:刘某4。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姚某1等诉薛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1及其辩护人刘某1、辩护人王某,原告姚某2及其辩护人刘某1、辩护人王某,原告刘某2及其辩护人任某、辩护人王某,原告姚某3及其辩护人刘某1、辩护人王某,被告薛某,被告赤峰建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邢某及其辩护人庞某,第三人刘某3,第三人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4及其辩护人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某1、姚某2、刘某2、姚某3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薛某、赤峰建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刘某3、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一、......;二、......。(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盆学慧审判员何滨代理审判员张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