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17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嘉伦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7411号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瑞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阳,女。被告:王嘉伦,男,1980年6月10日,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三村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嘉伦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