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执165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陕西中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中登德胜洋楼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陕西中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中登德胜洋楼有限公司,宋玉庆,徐秀英,宋宽,宋玉,沈卫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165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场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西路2号绿地中央广场海智大厦10105室。负责人曹江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小兵,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全,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陕西中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泾渭一路。法定代表人:李红梅被执行人西安中登德胜洋楼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138-1号。法定代表人:宋玉庆被执行人宋玉庆,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徐秀英,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宋宽,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宋玉,身份证号:421011965********,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86弄1号1505室被执行人沈卫定,住所地:西安市。本院执行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陕西中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中登德胜洋楼有限公司、宋玉庆、徐秀英、宋宽、宋玉、沈卫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中,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安中登德胜洋楼有限公司、宋玉庆、徐秀英、宋宽、宋玉名下的房产,并就房产价值委托评估。因评估结果尚不明确,查封的房产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案件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结果明确后,再恢复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执16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