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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11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平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华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11刑初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平华,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被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武检公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平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平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杨平华出于打猎目的,从其父亲杨某1位于常德市某县的家中,将其爷爷杨某2留下的一支自制火枪发射器具带到现居住的武陵源家中,并藏于地下仓库。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杨平华主动到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军地坪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上缴了其非法持有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平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杨万政的证言、涉案枪支照片、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张家界市公安局刑科所的张公物鉴(痕迹)字﹝2016﹞359号物证鉴定书、张家界市公安局刑科所及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的情况说明、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及军地坪派出所分别出具的《关于杨平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的线索来源及嫌疑人到案经过》、《2016年收缴整治枪爆物品摸底及收缴情况登记表》、杨平华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平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杨平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平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小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琼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