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吕军与哈尔滨翔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军,哈尔滨翔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744号申请执行人:吕军,男,1970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翔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闽江路226号301室。法定代表人:曹凤萍,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军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翔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7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徐志鹏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