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刚与崔海微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刚,崔海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张刚,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崔海微,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张刚与崔海微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海微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宇冰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福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