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4民初3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科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四川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科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四川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849号之一申请人:四川科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丁杉,四川科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四川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刘天尧。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科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科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银行龙舟路支行开设的账户(户名为四川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账号:XXXXX)内的银行存款637500元进行冻结,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裁定对上述财产予以冻结。后因申请人四川科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开户行有误,未能进行保全。申请人四川科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再次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银行沙河堡支行开设的账户(户名为四川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账号:XXXXX)内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保全金额637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科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银行沙河堡支行开设的户名为四川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账号XXXXXX账户内的银行存款637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