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沈某1与沈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1,沈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708号原告:沈某1,女,200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徐红凌,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委托代理人:蒋都明,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被告:沈某2,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1诉被告沈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1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1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士刚书 记 员 袁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