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4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杭州市下城区金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钟英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下城区金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钟英明,周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41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下城区金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48号、50号,组织机构代码:560571207。法定代表人李创。被执行人钟英明,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周莉莉,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杭州市下城区金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钟英明、周莉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00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市下城区金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将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在本院执行杭州市下城区金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钟英明、周莉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下城区金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鸿云执行员 周利峰执行员 蒋卫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凌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