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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尚厚成、郭强、张宝荣、祁兴家、杨润辉、郭金、杨强与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厚成,郭强,张宝荣,祁兴家,杨润辉,郭金,杨强,李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1民初437号原告尚厚成,男,1963年生,汉族,农民。原告郭强,男,1966年生,汉族,农民。原告张宝荣,男,1967年生,汉族,农民。原告祁兴家,男,1976年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润辉,男,1962年生,汉族,农民。原告郭金,男,1968年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强,男,农民。原告杨强,男,1986年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润辉,男,农民。被告李军,男,1981年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尚厚成、郭强、张宝荣、祁兴家、杨润辉、原告郭金的委托代理人郭强、原告杨强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告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党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厚成、郭强、张宝荣、祁兴家、杨润辉、原告郭金的委托代理人郭强、原告杨强的委托代理人杨润辉与被告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厚成、郭强、张宝荣、祁兴家、杨润辉、郭金、杨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军给付七原告劳务费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3年7月至8月间,被告李军在吉林长春52中学承包室内装修工程,找原告为其干瓦工活,当时被告承诺完工后立即付清人工费,可工程结束后只给了一部分人工费,尚欠人工费壹万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付款,直到2015年2月8日,原告方再次找到被告催要欠款,当时被告给原告打下欠条并承诺2016年底付清,可时至今日原告仍不支付所欠人工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李军辩称,欠条是我打的。但在吉林长春52中学承包室内装修工程期间,我和其他原告一样,也是打工的,干一天挣一天工钱。因此我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中旬,被告李军在吉林省长春市第52中学承包室内装修工程,找七原告为其干瓦工活,工程结束后被告只给付一部分人工费,尚欠原告方人工费一万元整。2015年2月8日,被告李军向七原告出具金额10000元的欠条一张,并书面承诺2016年年底前付清。但被告至今未给付该笔款项。本院认为,被告李军承包室内装修工程雇佣本案七原告为其从事劳务,并向原告方出具拖欠劳务费10000元的欠条一张,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欠条系在受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所形成,故双方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尚厚成、郭强、张宝荣、祁兴家、杨润辉、郭金、杨强要求被告李军给付劳务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拖欠原告尚厚成、郭强、张宝荣、祁兴家、杨润辉、郭金、杨强的劳务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党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