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异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北京密云国际会议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异116号申请人: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B座123室。法定代表人:付春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凡影,女,1992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文素,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密云区鼓楼南大街25号。负责人:王海林,行长。被执行人:北京密云国际会议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密溪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姜海艳。本院受理的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申请执行北京密云国际会议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6)二中执字第829号],执行过程中,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木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该公司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润木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变更申请。本院认为,润木公司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小华审判员 侯成成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煜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