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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林明、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明,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财保39号申请人:林明,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申请人: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住利辛县建设北路,法定代表人:李洪章。法人组织机构代码:56068811-4。申请人林明与被申请人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在利辛县明源房地产有限公司20%的股权(价值151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林明以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编号:(2017)亳康诉保函字第010号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法人组织机构代码:56068811-4)在利辛县明源房地产有限公司20%的股权(价值151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绍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宣洪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