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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风莉与李义堂、倪万萍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风莉,李义堂,倪万萍,李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620号原告:徐风莉,女,汉族,湖北省黄梅市人,无业,现住库尔勒市。被告:李义堂,男,汉族,河南省人,退休职工,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倪万萍,女,汉族,河南省人,退休职工。被告:李某,女,汉族,湖北省人,学生,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琼,女,194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四川省人,现住库尔勒市,系李某外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风莉与被告李义堂、倪万萍、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风莉撤回起诉。本案��理费1078.46元,由原告徐风莉负担。审判员 林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阿丽米热·努尔买买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