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执54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小育与韦清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育,韦清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54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小育,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笃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韦清礼,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育与被执行人韦清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名下的渝A1N***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5月24日,被执行人韦清礼尚欠申请执行人杨小育45万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5105元(扣除已执行的3505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779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6执54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殷建华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