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3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荣华与华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华,华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3656号原告:王荣华。被告:华川。原告王荣华与被告华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荣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荣华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王荣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周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