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费凯与董伟超、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凯,董伟超,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131号原告:费凯,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定陶区,现住同上。被告:董伟超,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告:鄄城县人民检察院,住所地鄄城县人民东路8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凯与被告董伟超、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费凯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凯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费凯负担。审判员 李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