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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费凯与董伟超、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凯,董伟超,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131号原告:费凯,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定陶区,现住同上。被告:董伟超,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告:鄄城县人民检察院,住所地鄄城县人民东路8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凯与被告董伟超、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费凯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凯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费凯负担。审判员  李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