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利军与张明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军,张明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14号原告王利军,男,汉族,1983年3月11日出生,人,个体工商户。身份号码:×××。被告张明宇,男,汉族,1982年10月8日出生,人,个体工商户。身份号码:×××。原告王利军与被告张明宇承揽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王利军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军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峰代理审判员 张 海 霞人民陪审员 斯琴巴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钰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