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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高元芳运输毒品罪一案财产刑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元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193号被执行人高元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1)秦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高元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元芳在银行的存款4000元,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继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