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4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新振与王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振,王建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4282号原告张新振,男,汉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王建荣,女,汉族,1983年2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张新振与被告王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张新振承担。审判员 戴彦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