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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4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新振与王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振,王建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4282号原告张新振,男,汉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王建荣,女,汉族,1983年2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张新振与被告王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张新振承担。审判员  戴彦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