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裴万兴与宁合恩、李根花、宁雪花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万兴,宁合恩,李根花,宁雪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4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裴万兴,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洽川镇,农民。被执行人宁合恩,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凤凰园小区,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朱江民,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根花,女,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石油大学。被执行人宁雪花,女,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小寨中路红小巷新世纪公寓,干部。申请执行人裴万兴与被执行人宁合恩、李根花、宁雪花合伙纠纷一案的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二终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9月申请执行人裴万兴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赵健对本院查封的夏阳加油站的执行行为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裴万兴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6)陕0524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准许执行本院(2012)合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夏阳加油站,申请执行人裴万兴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案外人赵健他已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并向本院提交了上诉状和上诉费用收据,因本院(2016)陕0524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因此申请执行人裴万兴的恢复执行申请条件不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4执恢18号案件的执行。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裴万兴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宏升审判员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富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