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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6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张某与重庆渝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重庆渝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78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6年1月10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市。原告:张某,女,汉族,2008年6月1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理人:王某,女,汉族,1976年1月10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市,系张某母亲。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善贵,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渝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4号8栋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5001077453329232。法定代表人:王德菊,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艾兴,男,汉族,1980年12月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被告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张某诉被告重庆渝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张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