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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凤梅与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梅,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922号原告:杨凤梅。委托代理人:韩雪冬,辽宁和昊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梅与被告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凤梅负担。审 判 长  贾丽秋代理审判员  高 山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元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