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凤梅与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梅,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922号原告:杨凤梅。委托代理人:韩雪冬,辽宁和昊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梅与被告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凤梅负担。审 判 长 贾丽秋代理审判员 高 山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元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