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章原与蔡月红、林四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原,蔡月红,林四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969号原告:陈章原,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顺天,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溪水,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月红,女,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被告:林四陆,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原告陈章原与被告蔡月红、林四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月21日立案,原告陈章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章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章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章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林认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谢家 燕)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