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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耀恒齿轮有限公司、綦江金马齿轮传动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重庆耀恒齿轮有限公司,綦江金马齿轮传动有限公司,胡云金,张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88235-0,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圆融时代广场23幢1118室。法定代表人:许国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菊,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重庆耀恒齿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678722-4,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广兴镇彭桥村店子组136号。法定代表人:胡云金。被执行人:綦江金马齿轮传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74724-7,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德胜村。法定代表人:胡云金。被执行人:胡云金,男,196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被执行人:张晓军,女,1967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耀恒齿轮有限公司、綦江金马齿轮传动有限公司、胡云金、张晓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重庆耀恒齿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已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共计人民币70550元,并赔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5月19日止的违约金人民币3143.06元以及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0550元中的未给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綦江金马齿轮传动有限公司、胡云金、张晓军对被告重庆耀恒齿轮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綦江金马齿轮传动有限公司、胡云金、张晓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耀恒齿轮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08元,保全费人民币746元,合计人民1554元,由被告重庆耀恒齿轮有限公司、綦江金马齿轮传动有限公司、胡云金、张晓军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重庆耀恒齿轮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46205.09元,被执行人胡云金有银行存款19039.61元,本院已扣划到位。被执行人胡云金有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南湖路23号14幢2单元3层1号房地产,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16日),该处房地产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抵押权数额为73万元,其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9日,我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根据其反馈的调查信息,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均未能送达,申请执行人亦确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64154.7元,尚未执行到位15208.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关于执行中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超代理审判员  陈谚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