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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4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兰帅、兰百丹与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百维、兰庆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帅,兰百丹,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百维,兰庆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兰帅,女,汉族,1985年生,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新富街道。申请执行人:兰百丹,女,汉族,1984年生,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新富街道。被执行人: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法定代表人:齐德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兰百维,男,汉族,1972年生,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新富村。被执行人:兰庆忠,男,1955年生,汉族,住址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新富村。本院在执行兰帅、兰百丹与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百维、兰庆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2016)黑民再2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34883.91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百维、兰庆忠于2017年12月30日前将执行款全部给付完毕。申请人兰帅、兰百丹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民再2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孙雪静执行员  于 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