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士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02刑初57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士昌,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石家庄市无极县高头乡刘家庄村村民。2016年9月28日因涉嫌诈骗被阳泉开发区刑警队抓获,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2016年10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刘成亮,系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7)第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士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献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士昌及其辩护人刘成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刘士昌认识了被害人武某,后两人以男女朋友相处,刘士昌谎称可以通过个人关系为武某的表妹康俊办工作,并收取70000元,在武某的多次催促下退还30000元,余40000元未还。2014年5月刘士昌又以能通过个人关系办太原小店保税区协管员的工作,通过武某收取60000元办事费(每人20000元,共3个人),以同样的理由收取被害人张某140000元办事费。2013年底,被告人刘士昌通过武某得知被害人王某因儿子王子涵学习成绩不理想,想托人办理入学本科类学校并取得文凭,刘士昌答应办理并通过武某收取王某150000元费用,后刘士昌给河北理工大学工作的王建民打电话询问招生的事情,王建民回复刘士昌招生的事情没法办理,王某得知办不成后,多次让刘士昌退款,退还了10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士昌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士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对康俊剩余未还的40000元不能构成诈骗,应该算民间借贷;被告人刘士昌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也曾还过武某2000元;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刘士昌认识了武某,后两人以男女朋友相处,刘士昌谎称可以通过个人关系为武某的表妹康俊办工作,并收取70000元,但因工作办不成在武某的多次催促下退还30000元,余40000元未还。2014年5月,刘士昌又以能通过个人关系办太原小店保税区协管员的工作,通过武某收取60000元办事费(每人20000元,共3个人),以用样理由刘士昌又收取张某140000元办事费。2013年底,被告人刘士昌通过武某得知王某因儿子王子涵学习成绩不理想,想托人办理入学本科类学校并取得文凭,刘士昌答应办理并通过武某收取王某150000元费用,后刘士昌给河北理工大学工作的王建民打电话询问招生的事情,王建民回复刘士昌招生的事情没法办理,王某得知办不成后,多次让刘士昌退款,刘士昌退还了1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王某的报案书及证言。2013年5月份该通过战友认识武某,说可办理儿子上学的事,但是需要200000元的费用,可以先支付150000元,该爱人将150000元打入武某卡上,后得知是武某的男友刘士昌在办这件事,刘士昌说他舅舅王建民是河北联合大学自动化工程学院的副院长,但后来刘士昌是一直在推脱,2015年7月22日该找到武某和刘士昌,刘士昌给该打了一张150000元的收条,2015年9月8日刘士昌说办不了上学的事,该要求退钱,武某和刘士昌没有退,经过多次催促,刘士昌退了10000元,之后就联系不到了。2、武某的报案书及证言。2013年10月刘士昌说能为该表妹办理工作,该姨拿出70000元通过该给了刘士昌,后事情没办成,催促下,刘士昌还了30000元,但剩下的40000元说做生意要挪用一下,但一直未还,后该用自己的钱还了该姨40000元;2014年4月刘士昌说能办协管员的工作,该单位王军、张晓东分别给了该80000元和30000元,该将60000元给了刘士昌,后刘士昌一直推脱才知道工作是假的,该将11万元分别退还了王军和张晓东。3、张某的报案书及证言。2014年4月刘士昌说能办理协管员的工作,刘士昌说一个人要收取20000元,该先后收取了宋凯40000元、曹丽君30000元、王雅楠80000元、郑鑫80000元,一共给了刘士昌140000元,但是一直没有音讯,后来刘士昌说根本没有办理工作的事情,该多次索要退款,后来就找不到刘士昌了,该用自己的钱退还了宋凯、曹丽君、王雅楠、郑鑫。4、抓获经过及临时羁押证明。证实2016年9月28日下午16时,阳泉市北大街派出所民警在郊区大西庄村丹柠酒庄将网上逃犯刘士昌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5、王建民的证言。2015年3、4月该接到刘士昌电话问能否在华北理工大学办理旁听生,该表示授课老师同意可旁听,学校检查发现就得取消听课,刘士昌带王子涵来见该,该把情况进行了说明,后来的事就没有过问。一段时间后,王子涵家长打电话问孩子入学的事情,该如实说明,后面的事就不知道了。6、王军的证言。2014年5月该和武某说想给该女儿办工作,10月份武某说有海关协管员的工作,该就给了武某80000元给女儿、外甥女办工作,后来该才知道是刘士昌在办工作,之后工作的事情一直没有进展,2016年6月份武某说工作办不成了,7月份武某把80000元退还给了该。7、张晓东的证言。2014年11月武某告诉该可办理海关协管员工作,需要30000元费用,该把30000元给了武某,期间一直没有音讯,后武某带该找到刘士昌说工作是刘士昌给办了,刘士昌说需要两个保证人,该找了一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了刘士昌,但一直到2015年6月都没办理成功,武某于7月份把钱退还给了该。8、被告人刘士昌的供述。2013年10月份该和武某说可以给其表妹办理社工工作,武某将70000元给了该,两个月后该说办不了就还了30000元,余下的40000元经同意先暂时挪用但一直没还;2014年5月,该看到人才市场有报税局招聘信息,就和武某说可办理工作,武某说她三个朋友要办,给了该60000元,张某也分两次给了该共140000元,一部分钱交了药材保证金,剩余消费了;2014年初武某问该能不能给王某儿子办本科文凭,该同意并说需要150000元,该给堂舅王建民打电话,王建民说没法办,该没有告诉武某,后将王某的150000元取出120000元多买了汽车,剩余的钱个人消费了,在王某的催促下该还了10000元,然后就换了手机号。9、汇款单及交易明细、刘士昌所写还款计划。证实被告人刘士昌多次向被害人收取款项的事实。10、被告人刘士昌的户籍证明。证实其身份情况。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士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价值38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士昌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士昌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士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士昌退赔武彩云人民币十万元;退赔张鹏人民币十四万元;退赔王西京人民币十四万元。本判决对被告人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 广 文审 判 员 陈 玲人民陪审员 郑洁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米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