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61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李宝进、陈晓凰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李宝进,陈晓凰,福建泉南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6126号之二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丹,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宝进,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陈晓凰,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福建泉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杏林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许春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宝进、陈晓凰、福建泉南建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尹南桥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人民陪审员 黄兵平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