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戴兴荣与戴开勇田云贤返还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戴兴荣,戴开勇,田云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兴荣,男,194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戴开勇,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云贤,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再审申请人戴兴荣因与被申请人戴开勇、田云贤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4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戴兴荣申请再审称,1997年8月27日,戴兴荣房屋被他人烧毁,但仍余有房屋墙角、砖墙等。戴开勇趁戴兴荣外出打工时,利用不法手段侵占了戴兴荣房屋,并自行修建了猪圈、卫生间。2013年宅基地复垦时,村、镇均未通知戴兴荣,并将戴兴荣宅基地、空地、空坝共178平方米纳入了戴开勇的复垦面积,为此戴开勇获得了相应的复垦费。但一、二审法院对事实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作自用建房而占有、使用的集体土地。宅基地复垦,是国家为提高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用效率,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拆除,将宅基地土地复垦为可再次利用的土地,并给予集体组织成员相应补偿的活动。戴兴荣称其有权获得相应的宅基地复垦补偿款,但其并未举示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应证据证明其享有复垦土地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其举示的竣工图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享有复垦土地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也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其符合宅基地复垦条件。为此一、二审法院以戴兴荣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驳回戴兴荣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戴兴荣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戴兴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审 判 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张 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