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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唐海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刑初218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海,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永州冷水滩区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海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丽华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4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鑫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3日下午,被告人唐海因觉得冷水滩区高溪市镇派出所处事不公,打110并骂脏话。电话挂断后,唐海还是不解恨,驾驶湘M×××××的面包车来到冷水滩区高溪市派出所,将汽油倒在高溪市镇派出所的大门上,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燃后开车离去。唐海开车到处转了几圈,又返回到高溪市镇派出所的门口,从面包车内拿出一把砍柴刀将派出所对面的一棵橙子树砍倒,并倒车将派出所的铁大门撞开。2017年2月24日早上6时左右,唐海开车来到高溪市派出所,拿出四瓶啤酒砸向派出所的办公楼和草坪,拿出四瓶啤酒砸向派出所对面的住户致窗户玻璃破碎。该院以被告人唐海犯寻衅滋事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户籍证明、刑事照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被告人唐海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因觉得冷水滩区高溪市镇派出所处事不公,2017年2月23日下午,被告人唐海拨打110并骂脏话。挂断电话后,唐海还是不解恨,遂从家里驾驶湘M×××××的面包车开到马坪加油站加油,开到冷水滩区政府附近,用胶管将车里的汽油吸到塑料桶内,再开车到冷水滩区高溪市镇派出所附近。唐海从车中拿出装了汽油的塑料桶,将汽油倒在高溪市镇派出所的大门上,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燃后离开。唐海开车转了几圈,还是觉得不爽,又开车回到高溪市镇派出所的大门口,从面包车内拿出一把长约1米的砍柴刀,将该所对面的一棵橙子树砍倒,并倒车将该所的铁大门撞开,后开车往高溪市镇政府方向逃跑。2017年2月24日早上6时左右,唐海开车到高溪市镇卫生院附近的商店买了一箱啤酒,然后驾车到高溪市镇派出所门口,从车里拿出四瓶啤酒砸向办公楼和操坪,又拿出四瓶啤酒砸向派出所对面的住户,致使该住户的窗户玻璃破碎。后唐海开车逃跑。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鉴定,被损坏的铁大门修复需要人民币795元,玻璃价值为人民币50元。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唐海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照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刘某1、刘某2、周某1、秦某、胡某、周某2、阳某的证言、被告人唐海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海采取用汽油烧大门、砍大树、砸玻璃的手段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海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唐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