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召与安园园、贾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召,安园园,贾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民初2311号原告:杨召,男,197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园园,男,1986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贾燕飞,女,1987年1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原告杨召与被告安园园、贾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召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园园、贾燕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5161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本金55161元,年利率6%计算,计算自2016年6月10日至实际还款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10日被告因生意所需向原告借款4万元,借款当日原告将款项交付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2016年6月10日前还清。另被告尚欠有其他欠款15161元未向原告支付,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二被告在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10日,被告安园园向原告杨召借款4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注明“今欠到杨召现金肆万元整于2016年6月10日前还清安园园2016年4月10日”。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安园园欠原告借款40000元,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6年6月10日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债务应当清偿,该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安园园以个人名义所欠,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被告还欠款15161元,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发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园园、贾燕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召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杨召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杨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9元,依法减半收取590元,由被告安园园、贾燕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晶 关注公众号“”